【拒絕申請】黎智英就警引國安法檢手機 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至終院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6/19 15:25

最後更新: 2023/06/19 18: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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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 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警方於2022年7月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取得新手令,檢視其兩部早已被檢取之手機內新聞材料,黎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被拒,上訴庭早前亦駁回申請,裁定手機內的「指明證據」涵蓋新聞材料。黎早前透過書面,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證明書,指案件涉及重大及廣泛法律觀點,上訴庭今(19日)頒下判詞,上訴庭指黎提出之觀點早前從沒有提及過,因此拒絕申請,兼須支付訟費。

申請人黎智英;答辯人警務處處長。申請一方以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法律觀點,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。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觀點包括,根據《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》附表1第2(3)條,有關搜查及檢取的條文,是否須受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第XII條文規限;若不受規限,裁判官考慮發出手令時,是否應採取措施確保檢取之新聞材料屬合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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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庭於判詞指出,同意答辯人指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觀點,於早前從沒有提及過,而申請人於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時,所提出的議題與現時提出的並不相同。上訴庭指出,申請人提出的不但屬於新觀點,且與申請一方之立場完全相反。上訴庭重申,申請方於上訴程序中從沒有提及之新觀點,上訴庭一貫做法是不會批准上訴許可,單就申請方提出新論點已可拒絕其終院上訴許可申請。

上訴庭判詞續指,警方於判決後,已就新聞材料及不爭議之資料作評估,因此有關上訴理據只會淪為學術討論。上訴庭又指,申請方應於判決後14天提出是次申請。申請一方指因黎於2022年9月確診新冠肺炎,因此法律團隊延至同年10月方能與黎會面,又須就另案考慮上訴與否。上訴庭同意不屬嚴重延誤,最終亦拒絕申請,另頒令黎須支付訟費。

黎於2020年8月涉違《港區國安法》被捕,警方以手令檢取黎兩部手機。及至2022年7月,警方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實施細則申請另一手令,要求檢取黎兩部手機內的「指明證據」,包括新聞材料。黎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,惟被判敗訴,其後上訴庭亦駁回上訴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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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